我们不妨从历史文献的角度来考察,民国政府和废清室,到底是谁违约,冯、鹿驱逐废帝出宫一事,究竟是军阀凌暴弱小,还是废清罪有应得。
《复(废)清室内务府认为优待条件不应恢复函》
民国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一月九日
对于此事的意见,以为由法律常理而论,凡条件契约义在公守,若一方既已破弃,则难责他方之遵守。民国元年之所以有优待条件者,盖以当时清室既允放弃政权,赞成民治,消除兵争,厚恤民生,故有优待条件之崇报。然犹以国体既易民主,则一切君主制度仪式必须力求芟除,一以易民群之视听,一以杜帝制之再见。
故于优待条件第三款载明“大清皇帝辞位以后,暂在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又于民国三年清皇室优待条件善后办法中第二款载明“清皇室对于政府文书及其他履行公权私权之文书契约,通用民国纪元,不通用旧历及旧时年号”。第三款载明“清帝谕告及一切赏赐,但行于宗族家庭及其属下人等,其对于官民赠给以物品为限,所有赐谥及其他荣典概行废止”。凡此诸端所以杜渐防微者至为周至,非但以谋民国之安全,亦欲使清皇室之心迹有以大白于国人也。乃自建国以来,清室既始终未践移宫之约,而与公书契券仍沿用“宣统”年号,对于官吏之颁给荣典赐谥等亦复相仍不改,是于民国元年优待条件及民国三年优待条件善后办法中清室应履行之各款,已悉行破弃。
逮民国六年复辟之举,乃实犯破坏国体之大眚,优待条件之效用至是乃完全毁弃无余。清室已无再责民国政府践履优待条件之理,虽清室于复辟失败以后,自承斯举为张勋迫胁而成。斯言若信,则张勋乃为清室之罪人。然张勋既死,清室又予以忠武之谥,是实为奖乱崇叛,明示国人以张勋之大有造于清室,而复辟之举,实为清室所乐从。事实具在,俱可覆按。
综斯诸端,则民国政府对于优待条件势难再继续履行。吾所以认十一月间摄政内阁之修改优待条件,及促清室移宫之举,按之情理、法律皆无可议,所愿清室诸公省察往事,本时代之趋势,为共和之公民。享受公权,翼赞郅治,以消除享者之界限,现五族一家之实,使国人泯猜嫌之踪,遏疑乱之萌,较之徒拥一无谓之虚名者,利害相去,何啻万万?且溥仪先生年富识胆,若于此时肆力学问,以闳其造就,则他日之事业,又讵可限量!以视跼蹐于深宫之中瞢然无所见闻者为益实多。此尤望诸公之高瞻远瞩,以力务其为也。
废清“内务府”收到此函后“不能出一言”,因为函中所述事实从法律角度无可辩驳,更何况冯、鹿驱逐废帝出宫后,在宫中搜出宗社党人给溥仪的“密折”,教唆鼓励他“求贤才,收人心,联友邦,不动声色”图谋颠覆民国复辟,溥仪则给予积极回应,对其“加官晋爵”。这种意图勾结外国,颠覆本国共和政府的严重罪行,在世界各国都是大罪,因这种罪行被枭首的专制君主里,最着名的是法国的路易十六。而民国政府对溥仪及废清室的谋逆大罪,只是将其驱逐出居住地了事,正是因为这种妇人之仁,导致废清室的宗社党人如爱新觉罗·熙洽等勾结日本鬼子,在几年后发动“九一八”事变,导致东北沦陷达十四年之久,延祸之深,可谓惨痛。
现在还有人颠倒黑白,洗白废清室,无异于为国贼辩护,为日寇张目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