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用的。
1.1933年,由于叛徒出卖,陈赓将军在上海被捕。他找了一个名叫吴凯声的律师为自己辩护,吴凯声在法庭上将公诉人驳得体无完肤,迫使法庭休庭。
后来陈赓终于脱险,同年回到中央根据地,但一直对这位律师恋恋不忘。
1955年,陈赓将军回忆说:“30年代初期,上海有位大名鼎鼎的律师,叫吴凯声,他身为国民党党员,却能在国民党的法庭上维护正义,为共产党人辩护⋯⋯我见此人在反动派法庭上义正词严实为敬佩。”
后来,上海小贩陈阿堂被两个日本水手殴打致死,凶手潜逃回日本。吴凯声义务为受害者打官司。经过两个多月辛苦交涉,日本慑于公理,不得不将凶犯判刑,同时赔偿3000元抚恤金,此事轰动上海。
吴凯声的孙子,就是明星杨澜的丈夫的吴征。
2.刘崇佑
是民国着名律师,曾为周恩来辩护。1920年周恩来因参与学生运动被捕,刘崇佑作为其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终使周恩来获释。
五四运动之后,全国各地抵制日货愈演愈烈,深入人心。1920年1月23日,天津学生联合会调查委员会发现有商人私囤日货,引起公愤。
学生前往直隶公署请愿,而当局非但不惩办商人,反而毒打学生,并悍然查封天津各界救国联合会和天津学联。
当时,周恩来担任天津学联执行科长,在他的策划和领导下,天津学联决定发动全市各校学生,举行一次更大规模的请愿活动。
1920年1月29日,以周恩来为总指挥,天津20多所学校的数千名学生前往直隶公署请愿,声势浩大,提出了“驳回日本通牒、恢复天津学联原状”等要求。
直隶省长曹锐借口身体有病,不予接见学生。学生们就推举周恩来等4人为代表去见省长,面陈请愿意见。谁知,周恩来等人一走进公署大门,就立即被逮捕。
为了营救周恩来等人,邓颖超与学联想尽办法、多方奔走,他们除了聘请两位本地律师外,还特地请北京的刘崇佑律师担任辩护人。
了解情况后,刘崇佑觉得义不容辞,接受委托。他多次赶到天津,去看守所会见周恩来,帮助和指导学生们如何进行讼诉。
同时,他还多方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刘崇佑在法庭上舌战群儒,他声称认为青年学生们出于爱国,抵制日货,举行游行请愿,并针对日本提出四点要求,并无违法、犯罪情形,只是组织几千人浩浩荡荡地游行,集中省署门前请愿,没有违法。
于是法庭只得当庭宣布释放周恩来等人。
3.1928年9月,任弼时以特派员的身份,到安徽开展革命工作,他化装为商人模样 ,又化名胡少甫,于10月14日凌晨到达安徽南陵县,决定第二天在县城西北的香油寺,召开城关地区党团骨干会议。
不料这次会议被国民党县党部发觉,县自卫队在附近埋伏。当任弼时发现情况异常,准备散开时,敌人蜂拥而上,当场逮捕了任弼时、林植夫等四人。
押解任弼时到安庆途中的船上,任弼时巧遇同乡彭佑亭,趁押解士兵不备,将被捕之事托彭佑亭转告在长沙的堂叔任理卿,并告知自己口供的内容。不久,在上海的任弼时夫人陈琮英收到任理卿的电报,知道了任弼时被捕的消息,立即开展营救工作。
长沙伟伦纸庄的老板是陈琮英的堂兄陈岳云,陈琮英便以纸庄东家的身份聘请长沙何维道
提供法律支持,参加营救。
何维道律师接受委托,赶赴安庆之后,通过申辩,把案子由特种刑事法庭转移到安徽高等法院,将原来的特种刑事案件变成了普通刑事案件,改变了案件的性质,减轻了营救工作法律上难度与阻力。
因为从特种刑事法庭直接营救,简直比登天还难,几乎没有可能。特种法庭审讯时,视基本人权为无物,实施严刑拷打,秘密审讯。
安徽高等法院对任弼时开庭审理时,何维道出庭担任辩护人。接着,何维道律师在法庭上雄辩高谈,强烈谴责了国民党南陵县党部滥抓无辜,将伟伦纸庄学徒当成嫌犯抓入监狱,又严刑拷问,这是严重侵犯人权的非法行为。
最后,何维道律师请求法院先要调查核实胡少甫的身份,以证明其无罪。
开庭后,安徽高等法院果然派人赴长沙核查被告“胡少甫”身份。其实此前,何维道律师早有准备,嘱咐陈琮英回长沙做好应对法院核查取证的准备。
当安徽高等法院的调查人员来查核取证时,陈琮英便以伟伦纸庄东家的身份,证明了胡少甫是自己纸庄的学徒,案发时,确实为纸庄去南陵打理生意上的事。
1928年底,安徽高等法院最终认定此案证据不足,宣告任弼时无罪。出狱后,任弼时回到上海继续领导革命工作。
在上海期间,任弼时又一次被捕,也经律师参与营救而脱险。
4.1936年“七君子事件”中,救国会领袖沈钧儒、邹韬奋等七人被捕,刘崇佑与江庸等律师组成辩护团,通过严密辩护,最终使“七君子”获释。
5.艾芜是“中国左翼作家联盟”的青年作家,1932年4月到上海,年底加入“左联”,担任文艺大众化委员,被派至涟文学校担任义务教员,培养工人文艺通讯员。
当时,艾芜化名唐仁。不久,因参加贴标语、撒传单、参加飞行集会等活动,被国民党便衣盯梢。1933年3月3日,他不幸被捕。与艾芜同时被捕的还有六个人,先后被关押在南市拘留所、苏州高等法院第三监狱,被指控犯有“危害民国罪”。
艾芜被捕后,“左联”立即积极开展营救。
鲁迅先生捐助50元交给周扬,要周扬聘请律师,周扬找到沙汀,沙汀又找到任白戈,沙、任两人商定聘请女律师史良
出面营救。
史良研究了案情,认为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就向苏州高等法院写了辩诉状。不久,史良收到苏州高等法院开庭的通知,她便去苏州出庭辩护,法院最终以“无人证物证”为由,撤销他们的“危害民国罪”,判定可以交保释放出狱,艾芜和同案的六个工人于9月被释放出狱。
6.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新华日报》
等解放区报纸曾在国统区发行,1938——1947年,《新华日报》总部都在国民政府所在地重庆。
1946年,全面内战爆发,国共关系剑拔弩张。也是在这一年,延安的《解放日报》发表了由胡乔木撰写的社论《驳蒋介石》,猛烈抨击蒋介石破坏和平、坚持内战的行径,总部在重庆的《新华日报》不顾风险,全文转载了这篇社论。
此举彻底激怒了国民党当局,蒋介石本人更是震怒,认为这是对他个人的“公然侮辱”。于是,一场精心策划的迫害行动开始了。
国民党各省市党部,以“侮辱国家元首”为由,向各地法院对《新华日报》提起诉讼。
为了制造声势并避开重庆(《新华日报》总部所在地)可能存在的司法阻力,他们先在柳州、开封等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随后再将案件转至重庆,意图对报社形成一个“合围”之势,施加巨大压力。
面对指控,《新华日报》聘请了包括着名律师潘震亚在内的法律界朋友进行辩护。
律师们抓住了案件的关键法律漏洞:当时中国的法律条文中,根本没有“侮辱元首罪”这一条款。根据当时的法律,“公然侮辱罪”属于“亲告罪”,即必须由被侮辱的本人亲自向法院提起诉讼才成立。
重庆法院最终裁定:因为法律无“侮辱元首”的条款,且此类诉讼须当事人(即蒋介石本人)亲自提起。
蒋介石自然不可能亲自上法庭打官司,这场由国民党高层亲自导演的“法律战”最终只能灰溜溜地偃旗息鼓,不了了之。
国民党虽然用尽了手段,想让《新华日报》沉默,但他们失败了。《新华日报》的记者们用坚定的信念和无畏的勇气,证明了真理和正义永远不会被黑暗力量所消灭。
到1947年,因为国民党在军事上遭遇了一连串的失败,终于不顾一切,强行封闭了《新华日报》重庆总馆,勒令其“限期撤离”。
当时,国民党以“戡乱时期国家安全”为由,让《新华日报》停止一切活动,一个星期内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离。
与此同时,国民党内政部 1947 年 2 月通令全国:凡 1946 年 7 月前核准的报刊须重新换领登记证,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律。
至此,这份在国民党统治中心战斗了九年零一个月零十八天、共出版3231期的机关报被迫离开重庆。
国民党迫害《新华日报》,手段之卑鄙、行径之无耻,令人发指,这正是蒋介石自私自利的体现!
国民党无法容忍《新华日报》的存在,因为它一直在为人民群众发声,揭露国民党政府的腐败与无能。
即使《新华日报》在1947年被迫撤离重庆,但它的精神和使命却从未停止。它在其他地方继续发行,继续为人民发声,继续为正义而战。
7.1933年4月8日,因叛徒马绍武告密,贺龙的妻子向元姑(化名王向氏)、堂弟贺干臣(化名王文明)、堂侄贺学庠(化名王瑞卿)在上海法租界徐家汇路眉寿里162号寓所被捕。
同日,伪装成商人的中央高层熊瑾玎
(化名熊佑吾)去眉寿里162号给贺龙家属送生活费时,也被逮捕。9日,特务又守获熊瑾玎的儿子熊侃文。
20日,特务又在法租界卢家湾薛华立路附近熊瑾玎的寓所,将熊妻朱端绶(中共党员,化名为熊的表妹朱慧吾)逮捕。上述被捕6人均由法租界巡捕房转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关押。
熊瑾玎和向元姑等被捕后,地下党组织通过互济会聘请女律师史良为辩护律师,她毫不犹豫地答应并立即进行营救。她还请了老师董康大律师、上海法大同班同学唐豪律师一同辩护。
4月10日,史良即向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呈递了《刑事声请书》,要求接见被告熊瑾玎等,声请书说:“为声请准接见嫌疑犯事。查熊侃文、熊佑吾被控危害民国嫌疑一案,声请人受被告等委任为辩护人,所有本案实在情形,亟应研究。为此具呈声请钧院鉴核,准予接见被告熊侃文、熊佑吾,以资办理,实为德便。”
11日,又为向元姑等一案向高三分院呈递了《刑事阅卷声请书》,要求迅速指定时间,查阅本案卷宗,以便办理。
20日,高三分院再次开庭审讯熊瑾玎和向元姑等被告,史良出庭辩护。审讯中,向元姑等都否认是贺龙家属,而与熊瑾玎父子仅是在闸北熊开的酒店里认识,没有别的关系,国民党政府也未提供熊瑾玎等危害民国的真实证据。
因此,史良要求将各被告交保释放,随传随到,以免无辜受苦。法庭不允许,而决定延期再审。随后,上海公安局即备函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要求将熊瑾玎、向元姑等被告一同移提公安局讯办,以便从速加重对他们的判罪。
29日,高三分院第三次开庭审讯,史良和董康等律师出庭。公安局代表在法庭上让出卖熊瑾玎的叛徒冯琦作证,要求将被告移提公安局讯办。审判长请董康、史良对于移提一节发表意见。
董康认为,本案不符合移提的规定,案情尚未明了,法租界警务处已起诉,钧院应先受理讯问。史良也反对移提,说:“本案已讯问三次,移提一节,要看公安局有无证明,不能凭空言主张,况且公安局不是正式法院,本案请求移提不合法。刚才董律师已说明,租界对于政治犯应加以保护。本案警务处现已起诉,请钧院先行受理。”
法庭最后作出裁决:“本案被告等业经法租界警务处正式提起公诉,依法言之,应留本院受理。”
也就是说,不同意移提。
后来叛徒马绍武一口咬定向元姑等就是贺龙的家属,在上海为地下党从事秘密工作。上海公安局又从其家中抄出贺干臣金印及日记本,记有支付军官及士兵款项多笔。
高三分院函调贺龙家乡湖南桑植县县长陈策勋,陈复文亦确认是贺龙家属不误。叛徒冯琦则咬定熊瑾玎在上海党中央会计科工作,后又调任内部交通,他曾与熊一起共事,经常见面。
于是高三分院于12月16日以“危害民国”罪判处向元姑、贺干臣徒刑各12年,贺学庠徒刑2年零6个月;判处熊瑾玎徒刑8年。朱端绶、熊侃文无罪释放,营救取得了明显效果。
熊瑾玎、向元姑等不服,于1934年2月向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史良为他们写了辩诉状。
在史良等律师的有力辩护下,1935年3月,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发回更审。”
1936年1月4日,高三分院改判熊瑾玎徒刑6年,褫夺公权6年;改判向元姑徒刑5年,褫夺公权5年;改判贺干臣徒刑5年,褫夺公权5年;贺学庠维持第一次原判,褫夺公权3年。可以说,史良律师营救熊瑾玎、向元姑取得了明显效果。
8.1933年5月15日晚,邓中夏同志与林素琴一起被上海市公安局逮捕。邓中夏当时化名“施义”,上海市公安局并没有掌握他是共产党员的任何证据。
邓中夏在被捕的第二天清早,有人便找史良律师营救。史良立即去巡捕房探望邓中夏,采取对策,设法进行营救。
接见后,史良觉得事关重大,请她的老师董康大律师共同出庭做“施义”的辩护人,又与巡捕房律师做了沟通。
5月16日,高三分院第一次开庭审讯时,上海市公安局的代表提出,本案是公安局会同法租界巡捕房共同侦破,在林家查获了大量传单和宣传品,并且证人证明林素琴的真实身份是共产党互济会的援救部长杜林英,为此要求移提,将林素琴和邓中夏两人引渡到公安局讯办。
但林素琴否认自己就是杜林英,称被查获的宣传品在是朋友寄存的箱子里面,她不知道箱里装的是什么。史良和林素琴的辩护律师提出案情尚未查清,应继续由高三分院负责办理,反对移提。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作出不移提的决定。
5月30日,高三分院第二次开庭审讯林素琴和邓中夏。这次董康大律师出庭为邓中夏辩护,此外还有唐豪律师。
市公安局代表提出:林素琴虽一味否认其杜林英的身份,又推说传单、宣传品是他人寄存,但不能提出相应证据。为此,坚决要求引渡林素琴及同案犯施义。
林素琴的辩护律师据理力争。唐豪律师又提出:被告施义没有丝毫犯罪嫌疑和其他证据,案发区域在法租界,属于本法院管辖范围;施义本人又没别的案子牵连,因此,毫无引渡的理由。董康大律师也强烈反对引渡。
审判长宣布:“根据本法院审理结果,决定本案被告林素琴由上海公安局移提归案讯办,被告施义由本院处理。”
又在地下党的各种努力下,法院最后判邓中夏52天徒刑,并表示可以保释。
营救邓中夏取得初步胜利,但没过几天,情况发生了急剧逆转。
原来,林素琴被引渡后就叛变了,她供认了自己的真实身份,供出了“施义”就是邓中夏。蒋介石亲下发手谕,邓中夏随即被引渡,押解到南京,9月21日,于南京雨花台牺牲。
9.1933年7月,作家、地下党员任白戈在上海家里被捕,任白戈被捕后,沙汀便请史良律师设法营救,并将上述情况告诉了她。
史良听后,认为既然如此,只要还拘留在分局,可以设法赎取,并说她曾请法租界工部局的一位译员用钱赎出过一个被捕者,营救任白戈需要1000元钱的赎金。
任白戈退出辛垦书店时,收回了一笔股金约四五百元,其余就由曾在中法学院任过教的杨伯凯设法筹措。赎金筹齐后,史良通过那个译员交给公安局。译员冒充任白戈的表兄,一见面就劈头大骂,训了一顿,说:“一天就不落屋,害得姑妈好着急呀,看你将来还乱窜吧!”
就这样,任白戈被押不到一个月,就被保释出狱了。
10.此外,经史良律师辩护营救出狱的革命者还有陈卓坤、方知达、吴仲超等人。
其实,在国民党白色恐怖统治下,以法庭辩护方式营救地下党同志,是一种合法的斗争,保存了革命的有生力量,这本身不仅是正义行为、爱国行动,而且是一种革命行为,怎么能说道义伦理在屠刀面前什么用都没有呢?
没答又好像答了,这水平有点高啊[滑稽]

